調查局三等
109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
- B 罷免案尚需交由人民投票才能決定是否通過
- C 罷免案經否決者,於其任期中得對之再為罷免之提議
- D 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最高領導人剛通過了民意的考驗(罷免案被否決),但反對者卻能在隔天立刻發起第二次相同的罷免,這對國家的政局穩定會造成什麼影響?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機制,來平衡「監督權力」與「避免惡意杯葛」這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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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總統、副總統罷免的錯誤敘述。選項 C 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的正確解答。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78條」明文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由上述法條後段內容可知,一旦罷免案遭到否決,在該被罷免人的同一任期之內,即絕對禁止對其再次提出罷免案的提議。選項 C 稱任期中「得」對之再為罷免之提議,明顯與法定規範相違背,因此為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