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
- B 罷免案尚需交由人民投票才能決定是否通過
- C 罷免案經否決者,於其任期中得對之再為罷免之提議
- D 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制度允許針對同一位官員,在罷免失敗後立即再次發起相同的罷免程序,這對於國家的行政效率與社會安定會產生什麼影響?從「保護政局穩定」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如何設計對此類提案次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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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總統副總統罷免之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C。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78條明文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根據此法條內容可知,一旦罷免案遭到否決,在該被罷免人的任期之內,依法即禁止再對其提出罷免案之提議。因此,選項 C 敘述稱罷免案經否決者,於其任期中「得」對之再為罷免之提議,與法條明定之「不得」完全相悖,故為錯誤之敘述,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