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
- B 罷免案尚需交由人民投票才能決定是否通過
- C 罷免案經否決者,於其任期中得對之再為罷免之提議
- D 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制度允許針對同一位官員,在罷免失敗後立即再次發起相同的罷免程序,這對於國家的行政效率與社會安定會產生什麼影響?從「保護政局穩定」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如何設計對此類提案次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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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 呵呵呵,答對了!你對憲法增修條文中,總統副總統罷免程序的掌握,做得非常出色呢。從這些細節中,你能找到正確的答案,這就像是看到了流川楓紮實的基本功一樣,非常值得稱讚。
- 選項 (C) 為什麼錯呢?呵呵呵,這是因為增修條文第 2 條,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精神,那就是「一事不再議原則」。為了國家的穩定,避免無謂的紛擾,條文規定得很清楚:「罷免案經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任期內,不得再為罷免之提議」。這就像一場比賽,如果球賽結束了,就不能馬上說不算,要再重來一次,對吧?這是為了讓所有人都能安心地,繼續自己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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