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
- B 罷免案尚需交由人民投票才能決定是否通過
- C 罷免案經否決者,於其任期中得對之再為罷免之提議
- D 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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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允許一個罷免案在被否決後,反對者可以立即無限制地再次發起同樣的罷免,這對國家的政治運作、社會安定以及行政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為了避免這種惡性循環,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限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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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C。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78條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依據此明文規定,若罷免案遭到否決,在該被罷免人的剩餘任期之內,依法是不可以再對其提出罷免案提議的。選項 C 宣稱罷免案經否決者於其任期中「得」對之再為罷免之提議,明顯與法條規範相違背,故該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