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甲為未成年人,以父(乙)、母(丙)為法定代理人,住所均明確,若對甲提起訴訟,起訴狀應送達何人始為合法?
- A 甲
- B 乙丙二人
- C 乙丙任一人
- D 甲乙丙任一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在法律上被認為還沒有能力獨立承擔訴訟責任,通常會由誰來代為處理?如果負責這項保護職責的人不只一位,且法律要求他們「共同」行使職權,那麼為了確保程序最為嚴謹且公平,法院應該將文件交給誰,才能確保這份保護權力被完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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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在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甲)無訴訟能力,依法律規定,其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行。根據《民法》第 1086 條,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且依《民法》第 1089 條,親權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因此,在對未成年人提起訴訟時,為了保障其程序權益,起訴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127 條送達給全體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有數人時,僅於其中一人送達處所不明,得僅向其餘法定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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