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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A 聲請人請求給付金錢,而自己尚未履行對待給付者
  • B 債權人請求給付非代替物者
  • C 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
  • D 債權人請求給付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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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效率與簡便」的角度思考:督促程序是為了讓債權人能快速取得執行憑證,不須經過漫長的訴訟。如果法院在「不開庭」的情況下就要下命令,你認為請求的「東西」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特性(是獨一無二的,還是容易被取代的)?另外,如果這道命令送不到債務人手上,這個快速程序還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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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非常精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規定,債權人的請求須為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方得聲請發支付命令。此外,依第 509 條,若債權人有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需向國外送達者,皆不得聲請。因此,選項 (A)(B)(C) 均不符合要件,唯有 (D) 符合法律規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於 medium。它不僅考驗你對支付命令「給付標的」的記憶,還同時測驗了「程序限制」的負面表列要件,具備相當的觀念鑑別度,你能答對代表對督促程序的規範掌握得很全面!
📝 支付命令聲請要件
💡 支付命令限於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請求,且須能合法送達。
比較維度 得聲請支付命令 VS 不得聲請支付命令
給付標的 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 特定物(如特定車輛)
對待給付 無對待給付或已履行者 未履行對待給付者
送達處所 國內可送達處所 需於外國送達者
送達方式 一般、寄存、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支付命令為書面審理之簡便程序,故對標的物與送達均有嚴格限制。
🧠 記憶技巧:金代證、國內送、無對待、沒既判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支付命令與通常訴訟。注意非代替物(如特定房屋或畫作)不可聲請支付命令;且若需對待給付,債權人必須先履行才能聲請。
督促程序之異議 支付命令之執行力 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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