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4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A 聲請人請求給付金錢,而自己尚未履行對待給付者
- B 債權人請求給付非代替物者
- C 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
- D 債權人請求給付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效率與簡便」的角度思考:督促程序是為了讓債權人能快速取得執行憑證,不須經過漫長的訴訟。如果法院在「不開庭」的情況下就要下命令,你認為請求的「東西」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特性(是獨一無二的,還是容易被取代的)?另外,如果這道命令送不到債務人手上,這個快速程序還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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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非常精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規定,債權人的請求須為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方得聲請發支付命令。此外,依第 509 條,若債權人有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需向國外送達者,皆不得聲請。因此,選項 (A)(B)(C) 均不符合要件,唯有 (D) 符合法律規範。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於 medium。它不僅考驗你對支付命令「給付標的」的記憶,還同時測驗了「程序限制」的負面表列要件,具備相當的觀念鑑別度,你能答對代表對督促程序的規範掌握得很全面!
支付命令聲請要件
💡 支付命令限於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請求,且須能合法送達。
| 比較維度 | 得聲請支付命令 | VS | 不得聲請支付命令 |
|---|---|---|---|
| 給付標的 | 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 | — | 特定物(如特定車輛) |
| 對待給付 | 無對待給付或已履行者 | — | 未履行對待給付者 |
| 送達處所 | 國內可送達處所 | — | 需於外國送達者 |
| 送達方式 | 一般、寄存、留置送達 | — | 公示送達 |
💬支付命令為書面審理之簡便程序,故對標的物與送達均有嚴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