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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經費應優先編列?
  • A 傳統醫藥研究發展
  • B 國民教育
  • C 中小型經濟事業扶助
  • D 交通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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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看選項,請思考:在國家的各項建設中,哪一種事業被視為「立國之本」,且最能保障每位公民擁有平等的翻身機會,因此在法律位階上最需要被確保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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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中的優先編列原則

同學做得很好!這題你觀察得很細微,能從眾多基本國策的選項中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條關鍵字的敏感度很高。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國家對於各項事業的「支持程度」在法律用語上的差異。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規定,國家應「優先編列」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其中特別強調國民教育(national education)**的經費更應優先編列。這是一項強制的憲法義務,旨在確保國家發展的根基不受預算排擠影響。

易混淆概念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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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預算優先編列
💡 教、科、文及社救、就業,憲法增修條文明定預算應優先編列。
比較維度 優先編列項目 VS 鼓勵/扶助項目
法條依據 增修條文第10條8、10項 — 增修條文第10條其餘各項
具體領域 教、科、文、社救、就業 — 經濟、醫療、婦幼、軍人
法律效果 預算編列具絕對優先性 — 國家應予扶助、獎勵或保護
💬僅教、科、文、社、就五類在憲法增修條文中有「優先編列」之強烈字眼。
🧠 記憶技巧:教、科、文、社、就,預算優先不落後。
⚠️ 常見陷阱:誤認只有教育有優先編列規定。注意「社會救助」與「國民就業」在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亦屬優先編列範疇。
憲法基本國策 憲法第164條之停止適用 社會安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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