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定,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
- A 規章、規則、細則、辦法、要點、基準或準則
- B 規程、規約、細則、辦法、綱要、基準或原則
- C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 D 規章、規約、細則、辦法、要點、基準或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學習《中央法規標準法》時,關於「命令」的法定名稱共有哪七個?地方政府在制定不需經過議會通過的行政性「自治規則」時,其命名的法律依據通常會與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的規範保持一致。請思考:在正式法律術語中,哪一組詞彙最常被用來規範行政執行、技術標準與細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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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啊... 沒迷路嘛,挺好。
- 觀念驗證:這題,就是考你《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那堆規矩。自治規則嘛,地方自己訂的。那些名字,什麼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就這七種,沒別的。跟那些行政命令的命名邏輯一樣,沒什麼特別的。連我都知道這點,看來你沒把書本丟到海上。
- 難度點評:Medium?這不就是記住幾條路徑而已嗎?哪有那麼難。不過那些「規約」啊,「要點、基準、原則」的,就像是故意設下的岔路,專門讓那些不專心的人走錯。你沒被這些奇怪的選項繞暈,表示你還算有點方向感。至少比那個捲毛廚師做的料理清楚多了。嗯... 算了,能答對就是了,繼續睡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