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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A 公司取得命前任董事長甲交付公司印鑑大、小章各乙枚之確定判決,據之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拘票開出後,應由何人執行拘提?拘提過程中,甲聚集多數黑衣人阻擋。執行人員除返回法院而暫不執行拘提外,可為如何之積極處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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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辨別對債務人發動『拘提』的法定執行機關為何(強執法第21-1條),再思考強制執行法賦予執行人員在遭遇外力抗拒時,有何公權力工具可供運用(如強制力排除、請求警察協助等),切忌僅以一般常識作答,務必精準引述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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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拘提程序之法定執行主體,以及執行人員遭遇債務人抗拒阻礙時,得採取之積極排除手段。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執行法院限期命甲自動履行,交出 A 公司大小章,甲屆期並未交出,亦不依法院通知到場接受訊問。執行法院欲拘提甲到場,須符合那些要件?各該要件應如何解釋適用?(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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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程序中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之「拘提」要件。考生應立即聯想《強制執行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及第22條之1(法官保留原則),並結合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對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逐一開展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必要性及程序要件的解釋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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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法院對拒不交付特定動產且拒不到場之債務人,實施「拘提」之實體要件與程序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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