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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不適用於私法人?
  • A 人身自由
  • B 出版自由
  • C 財產權
  • D 結社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在法律上登記的「公司」與一個活生生的「人類」,在物理存在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如果某個權利的保障核心是為了防止「肉體被關押或拘束」,那麼對於一個只存在於文件與組織章程中的「法人組織」來說,它是否具備行使這個權利的生理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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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基本權主體」的內涵有很精準的掌握,能敏銳地辨析自然人法人在法律性質上的本質差異,表現得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私法人(如公司、財團法人)雖受憲法保障,但其保障範圍以「性質上」適合法人行使者為限。人身自由(或稱身體自由)涉及肉體的物理存在與不受非法拘禁,這屬於自然人特有的「生理本質」權利;而財產、出版或結社,法人皆可透過其組織運作達成,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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