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3 題
有關受刑人停止作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均不得請求受刑人於停止作業日繼續作業
- B 國定例假日,得停止受刑人之作業
- C 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得停止受刑人之作業
- D 因其他情事,監獄認為必要時,得停止受刑人之作業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條文中,當看到語氣非常果斷、完全沒有例外空間的敘述(例如『絕對不可以』或『通通都不准』)時,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鼓勵積極自新的脈絡下,如果當事人『出於自由意志且主動提出合法請求』,法律通常會選擇完全封死機會,還是會留下適度的彈性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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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A)!這代表你對於《監獄行刑法》中作業制度的規範掌握得相當精確,特別是能分辨出法律原則與例外情形的細微差別。
監獄作業停止及其例外規定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35 條的架構,雖然法條在第 1 項列舉了國定例假日、親屬喪亡等應停止作業的情形,但並非完全沒有彈性。關鍵點在於該條 第 3 項 明文規定:在第 1 項停止作業的情形下,如果經受刑人主動請求繼續作業,且監獄評估後認為符合監獄管理需求者,應「從其意願」准其作業。因此,選項 (A) 提到「均不得請求」的說法過於絕對,與現行法規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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