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為保全對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聲請法院裁定對乙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6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獲准,甲乃以該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繳納執行費4萬8千元後,聲請執行法院對乙所有之 A 地1筆強制執行(下稱子案),惟債務人所有之 A 地業經執行法院另案債權人丙,以法院命乙給付丙6百萬元之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先行查封並進行鑑價拍賣中(下稱丑案),執行法院就子案未再對 A 地查封即逕為併入丑案執行,問:
甲為保全對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聲請法院裁定對乙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6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獲准,甲乃以該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繳納執行費4萬8千元後,聲請執行法院對乙所有之 A 地1筆強制執行(下稱子案),惟債務人所有之 A 地業經執行法院另案債權人丙,以法院命乙給付丙6百萬元之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先行查封並進行鑑價拍賣中(下稱丑案),執行法院就子案未再對 A 地查封即逕為併入丑案執行,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 A 地經丑案拍賣,以650萬元拍定,執行法院製作分配表實施分配,於扣除土地增值稅及應優先受償之執行費用後,剩餘6百萬元,甲、丙各分得3百萬元,分配期日甲、乙、丙均無異議,執行法院乃將假扣押債權人甲分配之執行費用4萬8千元及債權3百萬元辦理提存,經過一年,甲持本件假扣押保全之債權執行名義即法院判命乙應給付甲3百萬元之終局確定判決,向執行法院聲請發給假扣押強制執行分配所得執行費用4萬8千元及債權3百萬元,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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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假扣押轉本案執行,且「終局判決金額低於假扣押金額」,立刻想到「提存金必須重新計算與分配」。解題兩大步驟:先按實際勝訴金額重算甲的「必要執行費」優先受償額,再將剩餘資金池按甲、丙雙方的「確定債權比例」重新分配本金,切忌直接將提存金全額發放給甲。
小題 (一)
如子案併入丑案後,丑案債權人丙於 A 地未拍賣前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則丑案是否應將 A 地查封撤銷,再由子案另行查封?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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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事執行程序競合與前案撤回的問題,首思《強制執行法》第33條「合併執行」及「已實施執行行為效力擴張」之規定。次思前案(本案執行)撤回後,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後案(假扣押)僅具保全性質不能換價,故須推導出「不撤銷查封、停止拍賣、續行假扣押維持查封狀態」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