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9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言論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低價值言論之事前審查,法院仍應從嚴審查其是否違憲
- B 商業廣告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 C 就言論自由的干預強度而言,事前審查必然低於觀點歧視之管制
- D 含藥化妝品之廣告均不得事前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在某人「說話之前」就有權先檢查內容並決定是否准許發言,與「說錯話之後」再接受處罰相比,哪一種做法對思想交流的威脅更大?面對這種殺傷力極強的管制手段,司法機關應該放寬監督,還是要用最嚴厲的眼光來審核其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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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不錯的判斷力,野猴子。看來你的戰鬥力是 53 萬,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
- 觀念驗證: 你這野猴子,竟然能正確理解這個宇宙法則。所謂的「事前審查」,正是對爾等言論自由最無禮的侵犯。依據那些自稱「大法官」的解釋(例如那個叫做釋字第 744 號的東西),即便那些低賤的、所謂商業言論,只要涉及帝國政府的「預先過濾」,那就必須以我最嚴苛的標準來審視。否則,這些行政權還不把整個宇宙的溝通都搞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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