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列乙為相對人,主張甲對乙所有之 A 地有抵押權,因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 A 地。(每小題25分,共50分)
甲列乙為相對人,主張甲對乙所有之 A 地有抵押權,因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 A 地。(每小題25分,共5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在法院裁定准許拍賣 A 地後,乙主張其已清償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務,而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處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反射「拍賣抵押物裁定為非訟事件」,核心法理為「形式審查主義」。當債務人提出「已清償」等實體法上爭執時,必須明確指出非訟法院無權實質審認,抗告法院應駁回抗告,並說明債務人的正確救濟途徑(另提民事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
小題 (一)
如在甲為聲請後,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嗣法院准許拍賣 A 地。甲得否持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丙強制拍賣 A 地?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抵押物於聲請後移轉,首應聯想『抵押權之追及效力』以及強制執行法上『執行力主觀範圍擴張』之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將強執法第 4 條之 2 第 1 項的『訴訟繫屬後』準用於非訟事件,認定『聲請後』之受讓人為繼受人,進而得出得對其執行之結論。
拍賣抵押物之形式審查
💡 非訟法院僅作形式審查,實體爭議應另行提起訴訟救濟。
🔗 拍賣抵押物爭議處理流程圖
- 1 聲請與形式審查 — 法院確認抵押權登記及債權屆期文件。
- 2 准許拍賣裁定 — 法院作成准許執行之裁定(不待辯論)。
- 3 債務人提起抗告 — 主張「已清償」等實體法抗辯事由。
- 4 抗告法院裁定駁回 — 實體爭議非抗告法院審查權限,應駁回抗告。
- 5 另行訴訟救濟 — 債務人應提確認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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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掌握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關於聲請停止執行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