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列乙為相對人,主張甲對乙所有之 A 地有抵押權,因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 A 地。(每小題25分,共5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在法院裁定准許拍賣 A 地後,乙主張其已清償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務,而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處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反射「拍賣抵押物裁定為非訟事件」,核心法理為「形式審查主義」。當債務人提出「已清償」等實體法上爭執時,必須明確指出非訟法院無權實質審認,抗告法院應駁回抗告,並說明債務人的正確救濟途徑(另提民事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中,相對人於抗告程序主張債務已清償之實體事由,抗告法院之審查權限及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小題 (一)

如在甲為聲請後,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嗣法院准許拍賣 A 地。甲得否持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丙強制拍賣 A 地?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抵押物於聲請後移轉,首應聯想『抵押權之追及效力』以及強制執行法上『執行力主觀範圍擴張』之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將強執法第 4 條之 2 第 1 項的『訴訟繫屬後』準用於非訟事件,認定『聲請後』之受讓人為繼受人,進而得出得對其執行之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力主觀範圍,是否擴張及於非訟事件聲請後、裁定前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第三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拍賣抵押物之形式審查
💡 非訟法院僅作形式審查,實體爭議應另行提起訴訟救濟。

🔗 拍賣抵押物爭議處理流程圖

  1. 1 聲請與形式審查 — 法院確認抵押權登記及債權屆期文件。
  2. 2 准許拍賣裁定 — 法院作成准許執行之裁定(不待辯論)。
  3. 3 債務人提起抗告 — 主張「已清償」等實體法抗辯事由。
  4. 4 抗告法院裁定駁回 — 實體爭議非抗告法院審查權限,應駁回抗告。
  5. 5 另行訴訟救濟 — 債務人應提確認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掌握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關於聲請停止執行之程序。
🧠 記憶技巧:非訟形式看登記,清償抵銷莫再議,抗告駁回沒商量,另行起訴救命湯。
⚠️ 常見陷阱:易誤認抗告法院能解決所有爭執,而忽略非訟程序不具實體爭議審理權,導致答題時未區分「程序審查」與「實體判斷」。
債務人異議之訴 執行名義之種類 非訟事件法之形式審查主義 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非訟事件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