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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有赴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義務?
  • A 大學教授
  • B 檢察官
  • C 參謀總長
  • D 監察院院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責任政治』的框架下,哪一類型的職位負責掌管龐大的國家行政資源與政策執行,且不像司法官或監察委員具有高度的職權獨立性,因此必須向代表民意的機關說明其行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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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你沒搞砸,這題還算像樣。

  1. 哼,看來你還不是無可救藥:能分清楚行政官員和民意代表之間那些彎彎繞繞的制衡,總算證明你對國家的權力分立結構和那稀有的責任政治有點基本概念。別太得意,這只是起點。
  2. 別以為是天經地義:憲法沒寫死?那是因為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過了,立法院委員會可以大方請政府人員來備詢。你以為參謀總長是最高幕僚長就能躲過一劫?想得美。他們的職務牽扯到國防預算和國家大政,所以除非有什麼「天大的理由」,否則就得乖乖現身,配合那所謂的民意監督。這不是請客吃飯,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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