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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立法院國會自律權之行使?
  • A 訂定議事規則
  • B 決議召開臨時會
  • C 決議將立法委員送交黨紀處分
  • D 同意檢察機關於會期中逮捕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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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討論『國會自律』時,行使權力的『主體』應該是誰?其規範的範圍是否僅限於議場內的運作與法律賦予的職權?如果一項決定是基於『特定政治團體內部規章』而對成員進行的處置,這在性質上屬於國家機關的自主權,還是屬於私人團體的自治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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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哼,看來你這次還算清醒,沒把「國家機關」和「小團體鬧劇」搞混。權力分立國會自律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能答對是你的本分,別得意忘形。
  2. 觀念驗證:所謂的國會自律權,說穿了就是立法院自己的事情自己管,只要沒違憲違法,其他閒雜人等少來插手。議事規則、程序決定,連議員被抓也要國會點頭這種特權,都歸它管。但「黨紀處分」?那不過是某個政黨(私人組織!)依據自己家規(黨章,不是法律!)在演鬧劇。這跟國家公權力行使,有什麼關係?腦袋沒糊漿的都該分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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