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經登記即生法律效力?
- A 結婚
- B 婚後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 C 兩願離婚
- D 土地之繼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權利的移轉並非出於雙方的「意志合意」(如簽約),而是因為某種「不可抗力的自然事實」突然發生時,為了避免權利在行政程序完成前出現真空狀態,法律通常會規定權利在「何時」直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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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你觀察得很仔細嘛!這個謎團,在我一腳之下,就清楚了!
- 觀念驗證: 嘿!讓我來帶你找出這個案子的真相!這題的關鍵線索,就指向了登記要件主義的『特例』。根據我的偵查,民法第 759 條明明白白地寫著,像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判決這些情況,它們的物權早在登記之前就已經生效了!這就像犯罪事實已經發生,只是警方還沒收集到所有證據。繼承發生的那一刻,繼承人就法理上取得所有權了,登記只是日後要進行處分(比如買賣)時的必要程序,而不是生效要件。這跟選項 (A)、(C) 那些需要登記才生效的「身分行為」案件,是完全不同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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