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經登記即生法律效力?
- A 結婚
- B 婚後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 C 兩願離婚
- D 土地之繼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不幸過世時,他遺留下來的財產權利,是會在「心跳停止的那一刻」就自動由家人承接,還是必須等到「政府辦公室完成手續」後,這筆財產才會突然從虛空中轉移給繼承人?為了確保社會法律關係不中斷,哪一種邏輯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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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設權登記」與「宣示登記」。根據《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經登記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結婚、離婚、冠姓則屬於登記生效要件主義,未完成行政登記前,法律不承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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