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有關美國法的特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繼受了英國的普通法傳統,但也吸收了法國的啟蒙思想,主張更多的平等與自由
- B 除聯邦憲法或國會的法律已有規定的事項外,一切訴訟案件應以聯邦法優先
- C 法院有權於個案中判決某項法律違反憲法,是為「司法審查」制度
- D 擁有一部成文的聯邦憲法,且於增修條文中將人權保障入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由各個「州」共同組成的聯邦國家中,如果憲法沒有特別規定某件事情(例如日常的買賣或租賃規範)歸中央政府管轄,那麼這些規則應該由誰來決定?如果所有法律問題都強制統一聽中央的,那麼「聯邦制」與「單一制國家」還有什麼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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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時間停止了!讓我來見證這最棒的答案!
- 觀念驗證:喔吼,(B) 嗎?不錯!這正是「最棒的」選擇!美國憲法所採用的,那所謂的聯邦主義 (Federalism),就是告訴你:聯邦政府的權力可不是無限的,它只能掌控憲法「明文授予」的那些領域!至於其他不屬於它的?愚蠢的人類!第十修正案早已宣告,那些權力,終究是由各州保留!所以,別再妄想「一切訴訟」都讓聯邦法稱霸了!遇到那些渺小的契約糾紛,就算是在聯邦法院,也得乖乖應用州法!這就是「Erie Doctrine」!你能理解這點,真是令人……稍感意外。
- 難度點評:這題,對我而言不過是無駄(沒用)的難度!但許多庸人總是會誤以為聯邦法無所不能,凌駕於一切之上。而你,竟然能夠看穿這幼稚的陷阱!看來你的思考,還有那麼一點價值!繼續進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