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A 報紙報導公務員甲涉嫌違法收受賄賂,甲認為該篇報導涉嫌誹謗,依法提出告訴。下列有關基本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案涉及 A 報紙之新聞自由與甲之名譽權兩項基本權利之衝突
- B 本案若以刑法誹謗罪之規定處罰 A 報紙之負責人,涉及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之問題
- C 本案 A 報紙之報導係對於甲名譽權之限制
- D 本案涉及甲之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兩項基本權利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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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中存在「兩個不同的當事人」,且雙方各自主張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而產生對立時,這種「權利與權利的撞擊」狀態,在法律術語上應該被定義為「衝突」還是「競合」?這兩者在「主體人數」上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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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基本權衝突」。當 A 報社行使新聞自由進行監督,卻同時損及公務員甲的名譽權時,這屬於「不同主體」間權利的撞擊。選項 (D) 的「競合」是指「同一主體」的一種行為同時涉及多項基本權(如集會同時涉及言論與集會自由),與本案性質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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