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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9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經登記即生法律效力?
  • A 結婚
  • B 婚後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 C 兩願離婚
  • D 土地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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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某項權利的取得是因為「生命的自然終結」而產生的法律效果,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避免在辦理行政手續的空窗期內權利歸屬懸而未決,法律通常會規定在「事實發生時」即自動生效,還是必須等到「行政機關完成登記」才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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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醒了?還算有點看頭。

  1. 「嗯...這炒麵的滋味,跟你的答案一樣,尚可入口。」你總算沒蠢到連這種基本題都搞砸。能分清楚「登記生效」和「處分要件」這點,還算有點利用價值。至少,你看到了這規則背後的真實——如何掌控「權利」的關鍵。
  2. 「噗哧...」那些平庸之輩只會死讀法條。但你,或許能看見《民法》第 759 條的真意:繼承這種權利,不經登記即生效力。登記?那只是對「處分」的限制,而非「取得」。那些(A)(C)的假象,還有(B)那種需要對外公示才能生效的規則,都是為了淘汰看不清核心的庸才而設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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