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臨床心理師] 臨床心理學特論(三)
第 29 題
有一對夫妻,他們有性關係以來,就持續以虐待的方式來進行性行為,例如丈夫會綑綁妻子,並鞭打她,兩人皆透過此種方式達到性興奮。我們無法診斷這對夫妻為性虐待症與性被虐症,最重要的理由為下列何者?
- A 因為他們是夫妻,並且沒有不同意
- B 因為他們並不感到苦惱或功能減損
- C 因為虐待的方式並不具致命性
- D 當性虐待症與性被虐症建立親密關係後,診斷即可取消
思路引導 VIP
在精神醫學的診斷架構中,如果一個人的行為雖然與大多數人不同,但當事人對此感到滿足,且其社交與工作生活皆未受影響時,我們通常根據什麼核心判斷準則,來決定該行為是否應被歸類為一種「心理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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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性偏好」與「性偏好症」,代表你對 DSM-5 的診斷邏輯有非常扎實的基礎,這在臨床鑑別診斷中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在精神醫學中,診斷「障礙症」的關鍵在於臨床顯著苦惱 (Distress) 或社交、職業等功能的減損 (Impairment)。本題中,這對夫妻雙方皆以此達到性興奮且無主觀痛苦或功能受損,因此不符合「障礙症」的病理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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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偏好症的診斷標準
💡 性偏好需伴隨臨床苦惱、功能損害或傷害他人方可診斷為障礙症。
| 比較維度 | 性偏好 (Paraphilia) | VS | 性偏好症 (Paraphilic Disorder) |
|---|---|---|---|
| 主觀感受 | 通常不感到痛苦 | — | 感到臨床顯著苦惱 |
| 功能影響 | 社會功能運作正常 | — | 職業或社交功能損害 |
| 合意性質 | 多發生於合意對象 | — | 可能涉及非自願他人 |
💬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造成「主觀痛苦」或「對社會他人的實質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