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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09年 [公職獸醫師] 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名詞解釋及定義: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防治」。(5分) (二)屠宰衛生檢查。(5分) (三)屠宰衛生檢查規則之「不合格」。(10分) (四)動物保護法之「主管機關」。(5分) (五)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之「動物保護檢查人員」。(1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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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法定名詞解釋題時,應直接回想該法規總則中關於名詞定義的條文。本題直接測驗《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5條的明文規定,必須精準點出「預防」、「防疫」及「檢疫」三個核心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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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防治」,包含以下三項核心作為:(1)預防:事前防範疾病發生之措施;(2)防疫:疾病發生時之控制與撲滅措施;(3)檢疫:針對動物及其產品輸出入或移動時,為防止病原傳播所實施之檢查與處置。

小題 (二)

屠宰衛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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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名詞解釋,應立刻聯想其核心法源依據(《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2條)。答題時須精確點出「執行主體(檢查人員)」、「適用對象(供人食用之畜禽)」以及「檢查階段(屠前與屠後檢查)」,以完整貼合法定定義並獲取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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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依《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2條規定,指由受聘僱於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財團法人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或屠宰衛生檢查助理(以下簡稱檢查人員),對供人食用之家畜、家禽所為之屠前及屠後檢查。 特徵包含: (1) 執行主體: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財團法人所聘僱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或屠宰衛生檢查助理。

小題 (三)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之「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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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名詞解釋題,作答時首要直擊《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2條對「不合格」的明確法定定義。考量本子題配分為10分,僅寫出法條定義稍嫌單薄,建議進一步依據法規補充「屠前檢查」與「屠後檢查」被判定不合格後的實務處置作為(如廢棄、標示、銷燬或化製),以展現對法規的全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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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2條第2款規定,「不合格」指:家畜、家禽或其屠體、內臟經屠宰衛生檢查判定為廢棄。 為求法規適用之完整性,針對經判定為「不合格」者,其法規後續處置特徵包含:

  1. 屠前檢查不合格之處置:家畜、家禽於屠前檢查判定為不合格者,不得進入合格之繫留欄,應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之指示予以隔離;其需撲殺者,應於指定場所撲殺,並依規定進行銷燬或化製等廢棄處理。

小題 (四)

動物保護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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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名詞解釋題,應立即聯想該法規的「名詞定義」條文。針對《動物保護法》的主管機關,需明確點出中央及地方(直轄市、縣市)的分級主管機關名稱,並特別注意近期行政機關改制的最新名稱(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改制為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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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依行政層級區分如下: (1) 在中央:為農業部(註: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改制為農業部)。 (2)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小題 (五)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之「動物保護檢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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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中特定名詞的法定定義。因配分達10分,考生除了精確引述細則條文將其指向母法的『動物保護檢查員』外,務必補充母法中關於該人員的設置層級、核心職權與輔助機制,方能取得完整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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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係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設置之「動物保護檢查員」。 其相關特徵與法定職權包含: (1) 設置主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地方政府)依法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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