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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土地開發及利用
第 三 題
依國土計畫法第 29 條規定,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後,應先完成哪些事項,始得依許可之使用計畫進行後續使用?(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國土計畫法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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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國土計畫法第 29 條的規定,列舉申請人需繳交國土保育費、完成公共設施用地分割移轉,以及履行附帶條件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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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土計畫法》第 29 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後,應先完成下列三項事項,始得依許可之使用計畫進行後續使用: 一、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及移轉登記:使用計畫範圍內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必須已完成分割,並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 二、分別繳交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申請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國土保育費,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交影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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