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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土地開發及利用
第 五 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並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試說明於何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得劃定或變更都市更新地區?(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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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都市更新條例中關於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應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法定情況(如建築窳陋、妨礙公安、歷史保存、配合重大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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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 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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