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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9年 [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土地開發及利用

第 四 題

申請人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住宅社區時,除位於設施型使用分區或另提出因應措施經區域計畫委員會討論同意者,其開發區位應符合哪些原則?(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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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中關於「住宅社區」開發區位之一般性原則(鄰近都市計畫區、總量管制、公設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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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中有關住宅社區之規定,申請人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住宅社區時,為避免蛙躍式開發並確保公共設施之經濟效益,除位於設施型使用分區或另提出因應措施經區域計畫委員會討論同意者外,其開發區位應符合下列原則:

  1. 區位鄰接原則:應以與現有都市計畫區或其他已開發之新市區、住宅社區相鄰接為原則;或其距離都市計畫區邊界應在一定合理範圍內(如一公里內),以利基礎設施之延伸與城鄉空間之連貫。
  2. 符合總量管制:開發案件之規模及區位應符合當地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或國土計畫所訂定之土地使用總量管制規定,避免無限制之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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