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09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股份有限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因「嚴重特殊性傳染病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致公司股東常會召開有困難。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共 2 題,共 15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因「嚴重特殊性傳染病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致公司股東常會召開有困難。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共 2 題,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股東常會出席之股東,不足公司法第 174 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過半數時,所為決議之效力為何?(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分析出席人數不足過半數時(即未達普通決議定足數)所作成之決議的效力。區分「得撤銷」與「無效或不成立」,並引用最高法院見解(特別是是否構成決議不成立或得撤銷)。
小題 (一)
股東常會是否得改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5 分)
思路引導 VIP
說明公司法第172條之2第1項及第3項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之規定,並結合當時經濟部及金管會之函釋,特別是針對公開發行公司是否有排除或放寬的例外情況。
股東會定足數不足效力
💡 股東會出席人數未達法定定足數,實務主流見解認屬「決議不成立」。
| 比較維度 | 決議不成立(實務主流) | VS | 決議得撤銷(少數見解) |
|---|---|---|---|
| 法律性質 | 欠缺多數意思表示成立要件 | — |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 |
| 效力狀態 | 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 — | 撤銷前有效,撤銷後溯及失效 |
| 救濟方式 | 提起確認決議不成立之訴 | — | 30日內提起撤銷決議之訴 |
💬主流實務認出席人數為組織體意思形成之前提,欠缺則決議根本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