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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9年 [法務] 商事法、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約定為新臺幣 600 萬元,火災保險契約中約定「本保險契約所稱之實際價值,指保險標的物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價值;保險標的物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乙保險公司以該保險標的物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基礎賠付之。」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題,每題 5分,共 1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保險期間發生火災,時值房價上漲為新臺幣 800 萬元,火災所致損失為新臺幣 200 萬元,則乙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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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定值保險契約之比例分攤原則(保險法第77條),計算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價值時(不足額保險)的理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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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為新臺幣 150 萬元。 理由:依保險法第77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此即不足額保險之比例分擔原則。本題中,保險金額為 600 萬元,但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之實際價值為 800 萬元,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價值,構成不足額保險。 依前開規定計算乙保險公司之理賠金額:

小題 (一)

甲與乙保險公司間之保險契約為定值或不定值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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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的定義,依保險法第73條解釋該契約條款約定以「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基礎」屬於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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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保險契約為「不定值保險契約」。 理由: 一、按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第1項)。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第2項)。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第3項)。」是以定值與不定值保險契約之區別,在於締約時是否於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一定(固定)價值」:定值保險係於締約時即約定保險標的之固定價值,發生保險事故時逕以該約定價值為理賠計算標準;不定值保險則未於締約時確定保險標的價值,而須待危險(保險事故)發生後,再依當時之實際價值估計以計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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