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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8 題

規定「禁止釣魚」,解釋上使其包括「禁止電魚」係採下列何種解釋方法之結果?
  • A 歷史解釋
  • B 論理解釋
  • C 文義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規定設置的初衷是為了『維護安寧』而禁止民眾彈吉他,那麼當有人在該處敲鑼打鼓時,雖然規則沒寫到『鑼鼓』,我們應該如何從這條規定的『初衷』來判斷這項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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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題的邏輯核心,代表你對法律解釋的方法論已經具備相當深厚的理解。首先要提醒同學,這是一道典型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認定選擇 (B) 論理解釋(D) 目的解釋 皆視為正確答案。這反映了法律解釋在學理與實務應用上,往往存在多種解釋路徑交織的情形。

法律解釋方法的應用與交織

論理解釋(Logical Interpretation) 的觀點來看,本題運用了「舉輕以明重」的法理邏輯:既然對生態損害較輕的「釣魚」都在禁止之列,損害更嚴重的「電魚」在邏輯上理當包含在禁止範疇內。而若從 目的解釋(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出發,該規範的核心「目的」在於保護漁業資源或生態平衡,電魚對環境的破壞遠超釣魚,為了達成規範目的,解釋上自然應涵蓋電魚。因此,這兩個選項在法理上均能自成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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