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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機關辦理採購,得擇定之基本資格?
- A 具相當財力之證明
- B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之能力
- C 廠商之受僱人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D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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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政府只是要買幾張辦公桌,跟要興建一座跨海大橋,對於廠商「口袋深不深(資本額多少)」的要求,在哪一種情況下才顯得有必要且合理?這種對於「錢財實力」的高門檻要求,應該屬於對所有廠商的通用要求,還是針對大型採購的額外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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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微小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基本資格」與「特殊資格」的界線。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資格設定辦法》中,機關辦理採購時,為了確保廠商有能力履約,會設定基本資格,這包含廠商的登記證明、納稅證明,以及與履約能力相關的證明(如選項 B、C、D 所列的技術、人員技能與售後服務)。
基本與特殊資格的區分
之所以選擇 (A) 具相當財力之證明 為正確答案,是因為在法律位階上,「財力」被歸類為特殊資格。政府採購法考量到若每一案都要求雄厚財力,可能會限制中小企業的競爭,因此僅在「巨額採購」或「特殊性質採購」時,機關才「得」視需要訂定如實收資本額、淨值或流動資產等財力門檻。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釐清「技術能力」(基本)與「經濟規模」(特殊)在法律定義上的歸類,你能精準命中,代表對於採購法規的分類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