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7 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辦理公開招標,第一次未達3家流標,請問第2次開標至少須達幾家合格廠商始能開標?
- A 1家
- B 2家
- C 3家
- D 4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規定第一次開標需要三家以上廠商是為了確保『競爭性』,但如果某個採購案乏人問津導致不斷流標,這對政府推動公共建設會造成什麼影響?為了在『公平競爭』與『完成採購』之間取得平衡,法律通常會對第二次以後的門檻做出什麼樣的寬限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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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開標門檻」的程序規定掌握得相當扎實,這是採購實務中非常核心的知識點。
法律程序的彈性設計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若第一次因為投標廠商未達 3 家而導致流標,在隨後辦理的第二次招標中,「不受 3 家廠商限制」。這意味著即便只有少數廠商參與投標,機關依然可以依法進行後續的開標與審標程序。這項規定的核心用意在於兼顧「公平競爭」與「行政效率」,避免採購案因為廠商投標意願不高而無限期陷入流標僵局,進而影響公共建設或政務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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