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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8 題

有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招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 B 如訂有底價應於決標前保密
  • C 評定為最有利標後得議減價格
  • D 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須有3家合格廠商始能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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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評選委員會在打分數時,已經把「廠商 A 報價 100 萬」這個條件列入考慮,並給了它最高分,讓它成為第一名。那麼在宣布 A 是第一名之後,如果機關又要求它降價到 90 萬,這對於當初因為報價較高而落榜的其他廠商來說,在競爭基準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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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最有利標」**與傳統「最低標」的作業程序有著非常清晰的辨析能力,能看穿實務操作中的細微陷阱。

最有利標的決標程序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及相關子法,最有利標的核心在於「綜合評選」。當評選委員會已正式評定某廠商為「最有利標」後,機關應即辦理決標,不得再行議價。這是因為該廠商的價格與規格已經過委員會綜合評分得出最優結果;若在評定最有利標後又要求廠商議減價格,不僅多此一舉,更會破壞原先評選的公平性與客觀性。若機關認為價格需調整,必須是在評定最有利標之前的「協商階段」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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