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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 題
下列何者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規定之虞?
- A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提供正本型錄
- B 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 C 預算2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 D 規定投標廠商必須在投標時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提到「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時,如果國家為了保護本土產業或履行特定的經貿政策,而在特定條件下賦予機關「排除特定群體」的裁量權,你認為這種有法律明文依據的「限制」,在性質上會被歸類為「無理的歧視」還是「合法的行政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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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競爭限制」與「法規授權」的界線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類型題目在實務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關鍵在於辨析哪些限制是為了維護國家產業政策,而哪些則是無謂的行政刁難。
國際條約與公平競爭之界線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歧視」與「法定排除」。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2項 規定,對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如 GPA)之採購,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招標機關如依該辦法的具體規定限制外國廠商投標,屬於法律授權範圍,目的在於保護本土產業,因此並無違反 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 所謂的「公平合理原則」之虞。這與一般對所有廠商設立不平等門檻的情況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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