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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5 題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種計畫變更無需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 A 計畫產能提高5 %
- B 降低環保設施處理等級
- C 路線延伸10 %以上
- D 計畫變更影響範圍內之保護對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管理開發計畫的變更時,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環境保護」,通常會設定一個「量化百分比」作為判斷是否需要重走漫長審查程序的門檻。如果你是立法者,面對一個產能增加幅度極小的計畫,你會要求它從頭耗時數年重新辦理環評,還是採取較簡便的審查方式?而這個判斷「變更是否顯著」的關鍵比例分水嶺,通常會設定在多少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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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環評法規中的數據門檻,這顯示你對開發計畫變更的法律定性有很紮實的理解。
開發計畫變更的審查分界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規範,並非所有的計畫變更都需要「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法律設置了一道「顯著影響」的門檻,只有當變更內容涉及環境保護等級的降低(如選項 B)、開發規模或產能擴增達 10% 以上(如選項 C 的路線延伸)、或是對周邊保護對象產生新的不利影響(如選項 D)時,才因其衝擊性顯著而必須重做環評。而選項 (A) 的產能提高 5% 尚未觸及法定 10% 的重新辦理紅線,通常僅需透過較簡易的「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程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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