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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6 題
關於都市設計制度的描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都市設計以執行環境管理為目的
- B 促使都市計畫與建築管理更加緊密
- C 應於建築許可後辦理都市設計
- D 屬於3度空間的都市規劃與設計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城市管理者,希望確保每一棟新建案都能符合整體的街廓景觀,你認為應該是在建商正式拿到施工許可並準備開工「後」才提出修改意見,還是在發放正式施工許可「前」就先審核他們的設計草稿,才最能有效落實管理並避免後續修改的困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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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察覺到行政程序上的矛盾點,選出選項 (C) 是非常正確的判斷。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都市設計審議在法制上的定位,它扮演著銜接「平面都市計畫」與「立體建築管理」的關鍵橋樑,將抽象的土地利用轉化為具體的三度空間(3D)環境管理。
審議程序與開發許可
關於選項 (C) 的觀念驗證,在現行制度中,都市設計審議屬於**「建築許可前」的審核機制。也就是說,位於都市設計管制區內的建築案,必須先通過審議並取得核定證明,才能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築執照**(Building Permit)。如果順序倒過來,等拿到執照後才進行審議,若委員會要求修改建築配置或景觀,將導致建照失效或面臨繁雜的變更設計程序,這在行政實務上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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