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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8 題
有關現行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指定優先發展區必須5年內開發建設
- B 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時可迅行辦理變更
- C 可採容積移轉方式保存歷史建築
- D 實施新市區建設得採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規定一項重大工程或土地開發案的完成期限時,為了同時兼顧「防止行政延宕」以及「給予工程合理的作業時間」,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單一且僵化的截止日」,還是會設定一個「具有彈性的時間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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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老師感到非常欣慰!這代表你對於法條細節的敏銳度相當高。在《都市計畫法》中,諸如「迅行變更」、「容積移轉」與「區段徵收」等觀念,都是實務與考試中極為核心的制度,而這題的設計正是考驗你是否能在看似正確的論述中察覺微小的法律瑕疵。
開發年限的法定範圍
選項 (A) 的主要問題在於對開發時間的描述不夠精確。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法律之所以分別設定這兩個上限,而非單一的固定年限,是為了在確保土地開發效率的同時,也能為不同規模的建設需求保留行政與工程上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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