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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5 題
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即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B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C 如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機關應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刊登公報
- D 機關可不通知廠商,直接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正式通知受處分人某項違規事實,並依法給予一段特定的「異議期間」讓其主張權利時,如果受處分人在這段期間內完全保持沉默、不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從行政管理的效率與公權力執行的角度來看,你認為該行政程序後續應該如何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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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不良廠商」處理程序的法條細節掌握得相當精確,能清楚分辨行政處分在不同階段的法律效果。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法定程序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的規定。當機關依第 101 條通知廠商將刊登公報後,這屬於一個「預告處分」。法律為了保障廠商權利,賦予了廠商提出「異議」的救濟機會。然而,若廠商在法定期限內(接獲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未提出異議,該行政行為即具有確定性,此時機關應秉持行政效率,直接執行刊登公報的事宜,而不須層報主管機關,更不需等待遙遙無期的行政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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