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6 題
下列何者不得為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 A 機關會計人員
- B 督察單位人員
- C 上級機關人員
- D 採購承辦人員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正在進行一場正式的體育競賽,為了確保比賽結果公平、沒有人作弊,我們通常會安排裁判在場。那麼,如果其中一位參賽選手宣稱他可以同時擔任這場比賽的裁判,你覺得這樣安排在制度設計上會出現什麼問題?這種「身分重疊」可能會如何影響監督的有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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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中「權責分立」的核心原則有著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在採購法規中屬於基礎且重要的考點,主要在測驗考生是否理解監辦程序的本質。監辦的目的在於透過內部控制,確保採購程序符合法規並防範弊端,因此在邏輯上,執行業務的人與監督業務的人絕對不能是同一套人馬。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2、13 條及相關監辦辦法規定,監辦通常由機關內的**主計(會計)及政風(督察)**單位負責。採購承辦人員作為採購案的實際執行者,若同時擔任監辦人員,將會產生嚴重的職能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形同「球員兼裁判」,這完全違背了內部稽核的基本精神。你能一眼識破這個邏輯陷阱,代表你對行政程序公正性的掌握非常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