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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7 題
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不實者,至遲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A 15日
- B 20日
- C 30日
- D 45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機關打算將廠商「停權」這類嚴重影響其生計的事實進行通知時,為了保障廠商有充分的時間準備答辯與蒐集證據,法律設定的異議期間,通常會比一般的標案異議期間(10日)還要「長一些」,你可以思考一下,在法律的邏輯中,哪一個天數最符合這種給予廠商額外寬限的緩衝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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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廠商救濟的關鍵時效!這題你選對了,展現出對程序法規條文相當扎實的記憶力。
救濟時效與權益保障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當廠商收到機關依第 101 條所發出的「刊登公報通知」後,如果認為事實不符或程序違法,必須在收受通知的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這是法律給予廠商最重要的權利防線,一旦錯過這 20 天的「黃金期限」且未提出異議,機關就會依法將廠商名稱及相關事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進而導致廠商在一定期間內無法參與政府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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