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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8 題

今年9月政府機關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乙違反本法第65條規定轉包(該廠商曾被其他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累計達2次),經乙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者,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至少幾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A 半年
  • B 1年
  • C 2年
  • D 3年

思路引導 VIP

若不考慮具體法條年限,我們可以從法律設計的「情節比例」來推理:假設採購法將處分分為「最重(嚴重誠信問題)」與「次重(履約管理問題)」兩類。當你看到『轉包』這種屬於履約性質的違規,與『賄賂、圍標』這種動搖制度根基的行為相比時,你認為法律賦予它們的停權期間會是相同長度,還是會存在梯次差異?這種層次感通常會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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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違規情節與停權期限的對應關係,這代表你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違規轉包與停權期限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轉包(Subcontracting)行為的法律後果。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1 款,廠商若違反第 65 條規定轉包,機關應通知其將刊登公報。而進一步查閱《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凡屬於第 101 條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12 款的情形,於通知日起前 5 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其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的期限為 3 個月;已被刊登 1 次者為 6 個月;已被刊登累計 2 次以上者為 1 年。由於轉包屬於第 11 款,且累計刊登二次以上,因此對應的停權時間正是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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