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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 11 題

為預防勞工因長時間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依「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過勞認定指引)」對長期工作負荷相關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過勞認定指引所指的「加班時數」等同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之「延長工時」
  • B 過勞認定指引係以正常工時每月176小時工時以外之時數計算「加班時數」
  • C 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則可認定勞工因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
  • D 發病前2至6個月內之前2個月、前3個月、前4個月、前5個月、前6個月之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則可認定勞工因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勞動基準法中的「延長工時」計算常受到變形工時或休息日挪移的影響;然而,從醫學評估的角度來看,若要判斷一個人的心血管負荷,是應該依照「法律上的定義」來計算,還是應該設定一個「固定的總工時標準」來觀察他額外承受了多少壓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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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過勞認定的核心細節!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與「勞動基準法」之間的微小差異有著敏銳的觀察力。

過勞認定與勞基法的差異

在法律實務上,過勞認定指引中的「加班時數」與《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稱的「延長工時」在定義上並不完全對等,這正是選項 (A) 錯誤的關鍵。指引為了客觀評估勞工的健康風險,統一採用每月 176 小時(即每週 40 小時 $\times$ 4.4 週)作為正常工時的基準;凡是總工時扣除 176 小時後的剩餘時數,皆計為「加班時數」。這與勞基法中可能因變形工時或其他因素調整的「延長工時」計算邏輯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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