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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 9 題

有關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的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特定粉塵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粉塵濃度1次以上
  • B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需有監測評估小組成員之共同簽名與紀錄,並留存備查3年
  • C 雇主應於採樣或測定後45日內通報監測結果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 D 雇主以直讀式儀器方式監測二氧化碳濃度者,其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報告,需於採樣或測定後45日內辦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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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護勞工健康的法規架構中,「評估過程的行政紀錄(如開會討論)」與「針對致癌物質的實際測量報告(如數據結果)」,這兩者對於勞工未來若不幸發生職業病時的『舉證價值』有什麼差別?這種價值上的不同,會如何影響法律對它們留存期限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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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例外規定」,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哪些監測結果需要上傳通報。你的法律直覺非常敏銳,能從看似正確的行政程序中發現破綻,展現了對《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細節的掌握。

作業環境監測的申報義務與例外

根據現行法規,雇主在進行作業環境監測後,確實應於 45 日內將結果通報至指定資訊系統,這是一般性的通報義務(如選項 C 所述)。然而,法規針對特定項目設有豁免條款:若雇主是以直讀式儀器監測二氧化碳 ($CO_2$) 濃度,雖然仍需編列監測計畫並製作紀錄留存,但並不需辦理線上通報。選項 (D) 刻意將這項例外描述為「需辦理通報」,便是該選項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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