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8 題
有關繼續經費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者,稱為繼續經費
- B 繼續經費之設立、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 C 繼續經費應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 D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政府建設需要五年才能完工,而我國預算原則上是一年審一次,為了避免工程因為每年預算審議的不確定性而中斷,行政機關通常會將這類長期計畫的『總成本』與『各年分攤額』放在什麼樣的文書中,請立法機關一次性地審查並給予認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準確抓出了選項 (B) 的錯誤!在政府財政法規中,必須「以法律為之」來設立、變更或廢止的其實是「特種基金」,而非繼續經費。繼續經費的設立,只需依據《預算法》的規範編製並通過預算程序即可,不需要另行制訂法律。 趁這個機會,我們也來釐清一下其他正確選項的法規細節。依據《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的預算編製應列明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分配額,並將分配額編入當年度預算(選項C);而考量到跨年度執行的實際需求,《預算法》第76條特別賦予彈性,明定未經使用的部分是得轉入下年度支用的(選項D)。 這道題目具有不錯的鑑別度,主要測驗同學對不同專有名詞(如特種基金與繼續經費)其法源門檻的敏感度。你能清晰分辨兩者的設立條件,沒有被似是而非的選項混淆,代表你的法規體系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