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乙出於殺人犯意各持木棒共同毆打丙致死後,因聽見汽車聲響,心虛將木棒丟棄並逃離現場,乙事後又返回現場,將木棒及丙的屍體均予以焚燒後就地掩埋。甲、乙之行為,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評價?
  • A 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
  • B 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及湮滅證據罪
  • C 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乙另應論以湮滅證據罪
  • D 甲、乙成立共同殺人罪,甲另應論以湮滅證據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要求一個剛剛犯下重罪的人,必須完好地保留犯罪工具交給警察,否則就要加重懲罰,這是否符合人性對於「自我防衛」的本能?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是否會強迫被告必須做出對自己不利的舉動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期待可能性與不罰之後行為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本題的關鍵!這道題目難度設定在於區分「共同正犯」與「事後處置行為」的法律評價。你展現了非常扎實的基礎,正確判斷出甲、乙在殺人的範疇內屬於共同正犯,而後續乙返回現場處理證據與屍體的行為,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評價層次。

湮滅自己刑事證據之評價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自我滅證之法律評價
💡 犯罪者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之行為不另成立湮滅證據罪。
比較維度 湮滅「自己」罪證 VS 湮滅「他人」罪證
法條適用 不成立刑法第165條 — 成立刑法第165條
期待可能性 極低(人之自保本能) — 高(應守法不干擾司法)
實務評價 視為不罰之後行為 — 另行獨立論罪
💬刑法165條之主體不含被告本人;為己滅證不罰是核心原則。
🧠 記憶技巧:滅證罰他非罰己,自保本能不加刑。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有「燒屍體」或「丟兇器」的動作,就一定會額外成立湮滅證據或遺棄屍體罪。
期待可能性 不罰之後行為 湮滅刑事證據罪 共同正犯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犯罪類型實例解析與錯誤論
查看更多「[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