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下列何者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A 義務衝突
- B 不可罰之違法性
- C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 D 推測之承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稱呼一個法律概念為「法定」時,它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特徵?如果今天有一種行為在社會上被公認為合理(例如為了救人而不得不違反較小的義務),但你在《刑法》總則第 21 條到第 24 條的條文中找不到它的名字,那麼這個事由應該歸類為「法律明文規定」的,還是「法理推導」出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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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刑法典明文規定」與「學理發展出的超法規」事由。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明定於我國《刑法》第 22 條,屬於典型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顯示你對法律明文規定的條文位置與內容掌握得十分扎實。
法定與超法規之辨
本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條文」與「學理」。在刑法體系中,法定事由僅包含: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而其餘選項如義務衝突、不可罰之違法性或推測之承諾,雖然在實務與學理上同樣能達到阻卻違法的功能,但它們並未被正式寫入現行刑法條文中,統稱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能迅速排除這些高頻出現的干擾項,代表你對違法性層次的架構已有非常清晰的藍圖。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刑法明文規定使不具違法性的特定行為類型。
| 比較維度 |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VS |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 21 至 24 條明文 | — | 法律無明文,源於學理或判例 |
| 代表項目 | 正當防衛、業務正當行為 | — | 被害人承諾、義務衝突 |
| 適用頻率 | 審判中優先考量 | — | 作為法定事由不足時的補充 |
💬法定事由為法律明文列舉,超法規事由則由法理推導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