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犯罪學概要
第 23 題
晚近,政府為有效打擊新興組織犯罪以因應組織犯罪結構型態之轉變,以及打擊日益猖獗的跨國組織犯罪,遂於民國 107 年 1 月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下列有關該條例之修正重點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修正犯罪組織之定義,將原條文第 2 條有關犯罪組織定義修正為「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 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 B 有關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換言之,已將晚近新型態之跨境組織犯罪或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之型態納入新法定義中
- C 為防止組織犯罪因招募成員坐大,增列對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行為之處罰
- D 對於組織犯罪成員之刑前強制工作,恐有不利其習得一技之長、順利復歸社會,遂修法改為刑後強制工作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某種刑事處分(例如勞動訓練)被質疑會阻礙受刑人習得一技之長或復歸社會,從法治國家保護人權的角度來看,單純調整執行該處分的「先後順序」,是否真能解決其可能侵害人身自由的核心矛盾?還是該制度本身的存廢才是討論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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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 107 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修正重點,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讓知識更穩固:
- 因應犯罪型態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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