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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下列有關行政協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B 依行政執行法請求協助遭拒絕,請求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 C 依行政程序法請求行政協助,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 D 依行政程序法請求行政協助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雙方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互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對法律義務產生分歧時,若要讓那個「拒絕配合」的機關低頭服從,從行政監督權的角度來看,應該由誰出面協調,才具備足夠的法律威信與指揮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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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行政協助(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中關於異議處理的細節,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權責機關歸屬,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規基礎。

行政協助的異議決定權

在行政法規中,當被請求機關拒絕提供行政協助時,若雙方產生異議,為尊重被請求機關的組織權限,通常會交由中立的「共同上級機關」或「被請求機關的上級機關」來裁決。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第 2 項,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異議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6 項的規定,應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若無共同上級,則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選項 (B) 誤導為「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這是常見的邏輯陷阱,你能一眼識破非常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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