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下列有關使用警械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事先警告。但因情況危急不及事先警告者,不在此限
- B 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 C 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 D 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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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千鈞一髮的生死關頭,法律仍要求警察必須先完成「口頭告知」才能進行必要的防衛,這對保護執法人員與民眾安全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從執法的「及時性」與「生命權保障」來看,程序上的限制應該如何調整才更符合實務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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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對《警械使用條例》的條文熟悉度非常高,沒有被直覺性的思維給誤導。
警械使用的程序規範
在法律實務中,這題的關鍵在於法無明文則不要求。根據現行的**《警械使用條例》**(自民國 91 年修正後至今),全文 13 條中完全沒有出現「警告」或「事先警告」的文字。雖然在《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或《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等其他法規中有類似規定,但在規範警察的《警械使用條例》中,為了保障執勤人員在瞬息萬變的危急時刻能即時反應,並未強制要求必須先經過警告程序。相對地,選項 (B)、(C)、(D) 分別對應了該條例第 9 條的注意義務、第 4 條的使用時機,以及第 5 條的身分表明義務,皆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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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規範要點
💡 警察行使職權使用警械之法定程序、身分識別與比例原則。
| 比較維度 | 原則性規定 | VS | 例外性規定(急迫) |
|---|---|---|---|
| 事先警告 | 應事先警告 | — | 得不經警告直接使用 |
| 身分識別 | 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 | — | 得不在此限 |
| 使用程度 |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 | 仍應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
💬警械使用以程序完備為原則,但在「情況急迫」時允許簡化程序以確保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