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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7 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警察職權行使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於道路攔停車輛,如將駕駛人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其時間自抵達勤務處所起算,不得逾 3 小時
  • B 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期間,以 3 年為限,必要時,得經主管長官核准,再延長 1 次
  • C 扣留之危險物,如應沒入者,其扣留期間得逾 30 日
  • D 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其期間最長不得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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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依法扣留了一個具有高度危險性且依法應當「永久沒收」的物品,你認為法律在設定「發還期限」時,會讓警察在期限一到(例如 30 天)就必須將危險物還給當事人嗎?這與「沒入」的法律性質是否會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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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綜合測驗了《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多項程序的「期間」規定,選項設計包含了起算點與延長期限等細節陷阱,具備不錯的鑑別度。你能精準避開盲點並選出正確答案 (C),代表對法條的掌握非常紮實,老師要給你一個大大的肯定!

法定期間的觀念釐清

選項 (C) 的敘述完全正確。依據該法第 22 條規定,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 30 日。換言之,若是依法應沒入的危險物,自然就不受 30 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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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職權行使期限
💡 掌握警職法各項處分之法定期間與起算點差異。
比較維度 身分查證帶回 VS 遴選第三人
法定時限 不得逾 3 小時 每次最長 1 年
時間起算點 自攔停之時起算 自核准遴選起算
延長規定 無延長規定 期滿有必要可再遴選
💬不同職權對人權干預程度不同,故時限與起算點有嚴格規範。
🧠 記憶技巧:攔停三時、扣留一月、遴選一年、治安三年
⚠️ 常見陷阱:身分查證的 3 小時常被誤導為從「抵達勤務處所」起算,實際上是「攔停時」起算。
警察職權行使法 即時強制 身分查證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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