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9 題
針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人員得於下班後,為自己支持之公職候選人主持政見發表會
- B 警察人員於停職期間,仍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 C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得於下班後,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 D 公務人員之配偶競選民意代表時,得為其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並具銜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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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雖然因故暫時無法執行職務(例如停職中),但在社會大眾眼中,他所代表的「政府公信力」與「國家名義」是否會因此就完全消失?如果他在這段期間參與高度政治性的活動,是否仍可能讓大眾產生政府立場偏頗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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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警察人員具備公務人員身分,即使處於停職期間,其公務人員身分並未喪失,仍須受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範之約束。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因此選項B之敘述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錯誤之原因,在選項A中,依據同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因此無論是否於下班時間,公務人員均不得為自己支持之公職候選人主持政見發表會。在選項D中,依據同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當公務人員之配偶競選時,公務人員在大眾傳播媒體上僅能「只具名不具銜」,選項D稱「得為其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並具銜廣告」顯然與法規不符。而選項C中,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受行政中立規範,依法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故亦屬錯誤。綜上所述,本題僅有選項B完全符合法規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