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0 題
憲法第 23 條關於基本權利限制規定中的「法律」概念,經由大法官之歷次釋憲結果,概念內涵已逐漸擴張,惟其仍不包含下列何者在內?
- A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 B 法規命令
- C 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條例
- D 行政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規範僅是政府機關為了讓內部員工了解「如何處理業務」而訂定的操作手冊,而沒有經過民意代表機構的審議或具體的法源授權,這樣的「內部規則」是否有權力直接限制一般民眾在憲法上所享有的自由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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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 行政規則(Administrative Rules) 不屬於憲法第 23 條所稱的「法律」範疇,代表你對「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的位階層次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
法律保留原則的層次與擴張
在憲法第 23 條的框架下,限制人民權利必須以「法律」定之。這不僅指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形式法律(選項 A),隨著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443 號)確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觀念,亦包含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選項 B)。此外,地方自治條例(選項 C)是由地方民意代表機關通過,具備民主正當性,在自治事項範圍內亦可對人民權利做出合理限制(如釋字第 738 號之精神),故亦屬廣義法律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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